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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人伤出院后护理费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准备证据,根据证据计算相关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三阶段评估:

第三个时期是指失去工作的时期、护理时期和营养时期的简称。三级鉴定是指交通事故中法医对伤者的三级鉴定,作为赔偿标准。

第二,交通事故出院后护理费还补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确定。

(1)营养费的确定应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确定:如果损伤明显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营养费一般不予补偿。损伤程度在轻伤以上的,支付营养费补偿,补偿期限为损伤之日起至损伤基本恢复之日止。

(2)营养费的确定必须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应包括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强化营养的时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依据。医疗机构不出具营养意见的,可以推定营养不需要辅助治疗,营养费不予补偿。

(3)营养费计算公式:营养费补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酌情支出的金额。

此外,营养费的补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60%的比例计算。在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要细心照顾,确保受害者顺利康复。同时,广大日常驾驶的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考虑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护理费的确定需要被害人在护理前进行第三阶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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