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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之二

2024-06-01 13:33 发布

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新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开始实行,具体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阐述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以期为大家提供帮助。

假设甲、乙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甲车负全责,乙车无责,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其中,甲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乙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那么,

1.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乙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元,由于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因此赔偿金额为2000元。

2.乙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3000元,由于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因此赔偿金额为1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乙车对甲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甲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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