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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延迟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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