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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和复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和复议的区别与流程:

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复议和复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复议指对已经作出了决定的事项做再一次的评议和讨论,确定原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实。而复核强调的是对某一事项的决定作出进一步的讨论核实以提高决定的正确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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