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车问答问答详情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024-06-12 10:21 发布

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在广东省的地方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丢失或者损毁的检验合格标志。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也对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如果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被扣留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也应予以处罚。

因此,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发和使用检验合格标志,避免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而被扣留机动车或受到处罚。

精彩栏目

限时优惠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