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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是车主名字可以吗

2024-06-12 10:21 发布

在汽车领域中,关于交强险的登记人,不一定必须是车主名下,也可以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这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或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当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交强险的登记人可以是车主或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但是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如果发生一些特定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向致害人追偿。因此,在购买交强险时,车主应该仔细阅读相关规定,确保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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