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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溜车的安全距离

2024-06-03 08:42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当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当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因此,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根据能见度和车速的变化,适当调整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以确保行驶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情况,对于城市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距离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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