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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2024-06-02 17:22 发布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理论上应该遵循“0%<次要责任<50%”和“50%<主要责任<100%”的原则,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责任判决都是以70%和30%来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确定主次责任的具体划分。

根据法律依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实际上成为了法官酌情确定的情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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