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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还用去结案吗

2024-06-02 23:17 发布

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不需要双方到交警队结案。当交警下达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如果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伤者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赔偿。

那么,哪些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呢?

1. 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但是,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呢?

1.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这些内容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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