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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2024-06-12 10:17 发布

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增强企业法律观念,维护税法严肃性,对违反税法规定的出口企业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处罚。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是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重要举措。

违反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规定的处罚包括:

出口货物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下列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凭证的;

拒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查验并提供退税资料和证明的。

因出口企业疏忽造成实际退税额大于应退税额或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办理后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退还多缴或免除的税款。逾期未缴税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以伪造、变造、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退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批准暂停其出口货物退税半年以上的权利。企业骗取大量退税款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为出口货物经营企业非法提供、开具虚假专用税务发票或者其他虚假退税凭证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骗取退税款的,依法从重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也有利于推动出口企业发展。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口退税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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