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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开远光灯怎么处罚

2024-10-18 11:18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此外,夜间行车使用灯光还有一些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车辆,将会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但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夜间在市区也不得使用警报器。同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情况下,后车也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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