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
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后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该固定资产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另外,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经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之前已经发生未处理的,按此规定执行。
那么,二手车交易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销售二手车主要有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等几种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形都需要开具普通发票。
以某纳税人销售一辆二手车,价格是50000元(含税)为例,增值税处理办法及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16%)×16%=6896.55(元)。
2、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二手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前购买的二手车。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如销售抵债方式取得的二手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4%)×4%/2=961.54(元)。
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3%)×2%=970.87(元)。
4、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免征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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