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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车辆的违章罚款标准

2024-06-12 10:09 发布

2021年4月20日执行的新规:《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多项违规行为的罚款进行了“打五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依据该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处以警告:

  • 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巡警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 载货汽车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
  • 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
  •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 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
  •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
  • 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 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 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 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 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 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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