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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这一标准旨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同时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依据。

  • 一级伤残: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等。
  • 二级伤残:涵盖精神障碍或重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等。
  • 三级伤残:涉及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等情况。

此外,伤残等级的划分还考虑了日常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职业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程度,从完全不能自理到轻度受限不等。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评定,也为其他类型的伤害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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