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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不成要扣车吗

在交通事故的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车辆是否会被扣留,关键取决于另一方的行动。法律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当出于证据收集的需要,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同时会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确保车辆的安全保管。车辆通常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后五日内通知车主取回。然而,如果调解无果,对方有可能会转向法院寻求财产保全,这可能导致车辆被查封并暂时无法取回,直到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明确指出,如遇此类情况,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在具体操作中,如扣留的车辆被要求停放于指定地点,这通常出于安全和公平考虑。对于因扣留产生的费用,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初始费用,而逾期未领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则需车主自行承担。如果经过公告期限后仍无人认领,扣留的车辆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调解失败后车辆是否会被扣留,并非固定不变,它取决于调解的进展和另一方的法律行动。车主在面临此问题时,应及时了解并遵循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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