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等)的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如需继续使用,需经过审批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需进行2次定期检验。若车辆使用超过20年,则从第21年开始每年需进行4次定期检验。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如需继续使用,需按照现行规定程序进行办理,且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需进行4次定期检验,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则需进行2次定期检验。若车辆使用超过15年,则从第16年开始每年需进行4次定期检验。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如需继续使用,需按照现行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得超过4年,且在延长使用期间每年需进行4次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