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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还是交付

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通常以交付而非登记作为决定因素。

在法律层面,车辆属于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权,其所有权转移的关键在于实际占有权的转移。动产交付,即占有权的转移,标志着所有权的法律生效,它象征着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被公开宣告。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付本身即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登记则更多扮演着公示的作用,对于未登记的情况,善意的第三方可以享有对抗效力。具体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所有权的变更自交付时即刻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有特殊例外条款。

而对于像汽车这样的特殊动产,比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尽管未进行登记也可能发生所有权转让,但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登记的情况仅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是说,未进行登记的买卖行为,对于知情的第三方可能无效。

因此,对于汽车所有权的取得,交付作为实质性的行动,比单纯的形式登记更为重要,它确保了权利转移的即时性和效力,而登记则在提供额外保障和公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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