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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24-06-20 17:04 发布

国务院于1996年6月4日通过并发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道路设施的完整性,推动城市经济与社会进步。该条例遵循统一规划与协调发展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与责任,以及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要求。

条例强调,城市道路规划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且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包括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等。建设需符合技术规范,大型桥梁、隧道等特殊设施的建设位置需预留以满足立体交通需要。城市道路的建设与附属设施应同步进行,确保交通安全。

在维护和修理方面,规定了养护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以及对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管,以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对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和居民安全。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等,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条例还强调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他们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城市道路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阶段,为城市的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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