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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托运行李在航空运输中的毁灭、遗失或损坏,承运人通常负有赔偿责任。但若因旅客健康状况或行李自身原因导致,则责任可能减轻或免除。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货物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但如因货物自然属性、包装不良、战争等原因,承运人可免除部分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而托运行李和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则按照重量计算。第一百三十条强调,免除或降低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三十一至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以及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遭遇损失时,旅客或收货人应尽快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索赔。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可能丧失索赔权利。航空运输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应对可能的运输风险。在航空运输前,充分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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