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7年春运的开始,我们也要提醒各位回家的朋友们,为了确保婴儿的人身安全,在车内安装安全座椅是必须的。因为一个不小心,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案例:
2016年4月14日晚7时,郭女士在驾驶自家轿车经过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古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在此左转弯掉头,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轿车内郭女士一岁半的儿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古某负主要责任,郭女士负次要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古某辩称,虽然自己负主要责任,但婴儿的死亡是因为郭女士未为其配备安全座椅,存在重大过错。但是法庭出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古某解释了交警大队的认定责任理由:古某违反了路权原则,因此负主要责任;而郭女士未为车上幼儿配备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为也违反了安全原则,负次要责任。最后,古某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也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规: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婴儿乘坐机动车必须使用安全座椅。实际上,早在2012年,我国就已经推出了第一部有关儿童乘坐机动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该标准指出:“成人安全带扣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带扣不能通用,儿童不应使用成人安全带。”这说明轿车必须强制安装儿童用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
此外,上海、深圳、山东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
因此,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未按规定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会视为一种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虽然这个责任只是违反了安全原则,通常为次要责任,但不能因此免除肇事方的主要责任,更不能成为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