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事实的认定是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为了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对违章事实进行正确、及时的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收集交通违章事实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现场指认确认违章事实。对于一些明显的违章行为,如超速、违章超车、逆向行驶等,可以由执勤民警当场确认。如果当事人在现场对指认的违章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违章事实成立。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执勤民警也应现场确定违章事实,并做好记录。
二、现场检查确认违章事实。这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执勤民警可以通过查看、查验车辆并确认违章事实,如超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改装车辆、酒后驾驶、转向器及灯光装置不合要求等。现场检查的民警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名。当事人有异议时,应当场根据检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予以确认。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对于违章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情况,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来确定违章事实。执勤民警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仔细做好询问工作,并制作好目录,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于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广泛收集证据。
四、检测及鉴定。通过科学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认定违章事实,如检测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等。
五、照相及录像。它能直观、有效地获取和证明有关当事人是否违章,如交通指挥电视监控系统对闯红灯、违章停车、违章行驶等行为做记录。只要违章事实被录像,图像清晰可见,没有涂改和重新制作,应当作为认定道路交通违章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可以避免和纠正执勤民警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
认定道路交通违章事实必须以合法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政策、规定和内部文件作为认定交通违章事实的依据,适用道路交通法规条文必须具体明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收集交通违章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