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需缴纳的税目会因出租车产权归属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若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出租车司机承包了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经营,2012年12月,该出租司机取得运营收入7000元,向出租车公司上交了管理费3000元,则12月该出租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3000-5000)×3%=0(元)。
若出租车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属于本人所有,其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根据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的规定,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上缴给出租车公司的管理费属于经营活动中的正常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例如,某出租车司机个人拥有一辆出租车,采取挂靠出租车公司的方式经营,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3000元。
2012年该出租车司机取得营运收入90000元,除上缴管理费外还发生其他允许扣除的支出25000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3000×12-25000=29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9000×10%-750=2150(元)。
此外,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租车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司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简化办税手续、保证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