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车辆报废,对于爱车的车主来说,难免会感到不舍。然而,当车辆到达一定的使用年限后,为了保障行车安全,车辆的报废是必然的选择。那么,如何正确地进行车辆报废,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流程:
一、国家车辆报废标准最新调整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但车主仍希望继续使用,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若需继续使用,需按相关规定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若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将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再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 对于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延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使用。
二、报废车报废流程
1. 机动车所有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 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回车牌;
3. 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4. 车主需持《通知书》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5. 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6. 车主需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车辆报废的相关知识和流程。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和行车安全,当车辆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后,及时申请车辆报废是必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在线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