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规定,提前报废达到一定年限的老旧汽车和“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需要注意的是,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不包括在其中。
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以享受补贴:
(1)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年限在12年以内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年限在12年以内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同时,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如果新车已经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则不再享受补贴。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进行调整,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