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时,首要依据是国家的强制保险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该条款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支付赔偿,剩余的损失则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摊。这种赔偿制度体现了对事故中各方人道主义关怀的原则。
具体来说,如果涉及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双方都有责任时,则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划分。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发生事故时,若非机动车或行人无过错,由机动车方负责赔偿,但如有证据表明他们有过错,责任会相应减轻。
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赔偿责任一般不超过10%。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事故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确保在交通事故中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