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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之家百科

2025-04-27 19:27:48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 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 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 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根据公安部《程序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后,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并出具书面结论。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在不同的事故中,涉及到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到对应的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但无论是怎样的鉴定,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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