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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

之家百科

2025-04-27 17:36:45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条件有三个:

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必须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必须是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最后,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有以下两种情况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但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 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这种情况也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其行为是为了救助被害人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逃逸明显不同于交通肇事,那么,对逃逸应如何定性呢?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 独立罪名说:该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但这种独立性来自于在“肇事后逃逸”时已经转化的心理,因此独立成为罪名的应该是肇事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

2. 转化犯说:认为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就转化成为故意犯罪。但这种转化犯的含义与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转化犯不同,因此存在明显漏洞。

3. 吸收犯说:此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行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具有吸收关系,即交通肇事是前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主观上是过失;而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放任不管则是后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主观上是故意(间接)。但这种说法过于粗糙。

4. 数罪说:认为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包含在内,而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但这种说法忽略了情节轻微等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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