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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暂扣应注意什么

之家百科

2025-04-27 17:36:45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交通警察有权扣留肇事车辆,但必须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

第28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妥善保管。如果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警在哪些情况下会扣押车辆: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 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 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 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车辆暂扣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您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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