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检验、鉴定,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需要妥善保管。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日内,如果需要延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警队扣押车辆的期限为40日。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另外,交警队立案后最长30日可以取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如果驾驶人逃逸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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