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
1. 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2. 垫付标准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3. 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是有些情况中,受害人受到伤害,保险公司还需垫付抢救费用,但是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