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可以向违法信息签发所在交警队的安宣科申诉反映核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无力赔偿,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无论是车主还是驾驶员,都应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应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暂时支付赔偿费。
三、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导致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五、如果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提起申诉可以直接向违法信息签署的交警队提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