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将不予以赔偿和垫付:
1. 由于受害人故意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个人财产以及车辆自身的财产损失。
3. 交通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停电、数据丢失等,以及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财产贬值和修理后的价值降低。
4. 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该条款还对受害人做了具体定义,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排除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本身。 第五条指出,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和赔偿范围限于受害人的损失,而非车辆内部人员。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限额,即每次事故中保险人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度,包括了有责任和无责任的不同赔偿限额,分别针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