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时,根据政府规定,车辆需要强制报废:
如何查询车辆是否已经报废?可通过查看行车证,对照国家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如下: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可经检验合格后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可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可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若要查询车辆报废信息,可到车管所进行查询。车辆报废后,可以获得一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根据车辆排量确定。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