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使用寿命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以及环保总局共同制定,我国的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 拖挂式载货汽车、专用车辆、微型货车及出租车类车辆的使用期限定为8年,达到报废期限后,不允许延长使用。
2. 9座以下非运营乘用车(包括轿车和越野车型)规定为15年,如需继续使用,无需审批,但需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验。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每两年检验一次。
3. 轻型、中型和重型货车、旅游客车以及9座以上非运营车辆的使用期限为10年。继续使用的申请需经过审批,最长可延长至10年。旅游客车在延缓期间每年需接受4次检验,非运营车辆超过15年则从第16年起每年4次检验。
4.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不超过4年,期间需每年进行4次检验。
5.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如需延期,无需审批,但不超过3年,期间每年需进行4次检验。
6. 对于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将收回号牌和行驶证,要求办理注销登记。
7. 转型为非营运或非营运转为营运的车辆,必须按照营运车辆8年的报废年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