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转让:
1.债权的性质不允许转让;
2.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约定,不允许转让;
3.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如果约定了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则该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方。
若债权转让未经过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原债权人。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