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使当事人未签字,其法律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调解程序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若出现特定情况,调解是不被采纳的,交警会在责任认定书中明确标注相关事宜。当事人签字并非决定书效力的必要条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签署并非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未签字,该文件的效力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交警部门通常使用签字作为送达的常规手段,但这并非决定其法律效力的关键因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调解程序将不适用:
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持有异议。
2. 当事人选择不签署事故认定书。
3. 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
根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或证明有争议,可以在接到文件后的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逾期提交将无法受理,并会通知申请人。因此,尽管签字并非必须,但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处理此类事务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