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及的受损车辆及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保管,并在完成检验和鉴定后,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估价。
通常情况下,鉴定结果应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给出,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需进行相关检验和鉴定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派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尸体检验或逃逸车辆的检验,应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后检验、鉴定,需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精神疾病的鉴定则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