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根据购买地不同而异:
在国内购买的车辆,需要提供统一的购车发票,即新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交易发票。对于从海外购买的车辆,原产地证书应为销售单位签发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如果是经过海关监管的进口车辆,则无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机动车的来历凭证种类繁多,具体如下:
1. 国内购买的车辆需提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交易发票作为原产地证明。对于海外购买的车辆,则需提供车辆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车辆无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2. 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转移的车辆,需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件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来源证明。
3. 通过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源需包括仲裁裁决书以及由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 对于因继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或债务清偿获得的车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 如果车辆是纳入资产重组或整体出售的,其产地证明则是由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6.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统一购置或调配方式获得的未登记车辆,其来源证明是国家统一的销售发票和相关部门的调拨证明。
7. 对于已登记并分配给下属单位的车辆,其来源证明是单位提供的分配证明。而上级单位调拨给下级的车辆,则需上级单位出具调拨证明。
8. 被公安机关追回并结清案件的被盗抢机动车,其来源依据是《股权转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