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是针对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只有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才能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导致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直接损毁,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包括:以下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动物、植物;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包括: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需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