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在交警未到达现场前擅自弃车逃离,会被定性为逃逸行为,即使后续自首,也无法更改初始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
尽管自首行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保护,但逃逸的性质仍然成立,法院会根据自首情节适度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判定是否为逃逸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此外,逃逸不仅限于事故现场,也包括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离开的行为。以下行为不被视为逃逸:
1. 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留下联系方式后,即使后悔并报警,也不算逃逸。
2. 为了及时救治伤者,当事人离开现场后及时报警,即使车辆和伤者位置被标记,也属于正当行为。
3. 将伤者送医后,因筹集费用需要暂时离开并得到同意,留下真实信息后返回,按约定时间返回,不构成逃逸。
4. 一方因受伤必须离开现场就医,但未及时报警,这不视为逃逸,只要随后报了警。
5. 当事人离开现场,但有证据证明他们并不知情或无法发现事故,不属于逃逸行为。
6. 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被迫离开,并及时报警,这同样排除逃逸嫌疑。
总之,逃逸的定义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