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时,如查封或扣押,相关保管费用由实施行政措施的机构负责承担。
依据2012年生效的《行政强制法》规定,政府机构需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不得滥用或造成损坏,如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查封的物品,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但第三方需遵守规定,不得擅自处理或损害。
若因第三方责任导致损失,政府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会提供凭证并告知车主处理期限,同时确保车辆的妥善保管,避免使用。
对于逾期未处理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未处理的,将依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