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需在扣押车辆后的24小时内将车辆转交给相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车辆时,仅限于扣留车辆,不得涉及所载货物。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后,他们应在5日内通知车主领取车辆。扣留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负责,但若车主逾期未领,后续的停车费用则由车主自负。
对于未在通知后的30天内领取,且公告3个月后仍未领取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理。这些规定均源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详细列明了不同情况下车辆扣留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