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保险责任与法定责任时,应明确肇事逃逸并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保险人免赔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仅有四种特殊情况(如无证驾驶、酒驾等)会导致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金,但仍然需履行抢救费用垫付义务,并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而对于肇事逃逸,因其不在列举之列,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列举了不负责赔偿或垫付的情况,但并未包含肇事逃逸。因此,保险公司在无其他明确排除责任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社会救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需先行垫付费用,但并未赋予保险人免赔的权限。
即使发生逃逸,保险人仍需履行保险金支付的义务。同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而非免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逃逸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还背离了道德要求,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层面,保险合同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因逃逸行为而免除交强险赔偿的权力,因此,未及时支付赔偿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