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估时,通常遵循一次鉴定原则,除非法院允许且经保险公司或对方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需在法院的批准下进行,且鉴定过程应遵循15日的法定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最多延期10日,但需经设区的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如果鉴定周期过长,须经省级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和鉴定工作,并出具详细的书面报告,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报告内容包含委托人信息、委托日期、事项、提交材料、鉴定时间以及结论依据。报告还需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