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事故中,即使没有被官方认定为责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相对危险性差异,车主或使用者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当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通过强制保险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即使后者无过错,机动车方也需承担主要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此时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赔偿责任一般不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特别情况下,如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撞击机动车,机动车方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