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中,依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影响程度及其过错严重性,明确划分责任。若因单方过错导致事故,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涉及多方,根据行为对事故影响和过错程度,划分为主责、同责和次责。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情况下,如逃逸、破坏现场等,将实施责任推定,逃逸者通常被推定为全责,其他情况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推定基于特定行为,如未及时报案,但仅限于无法正常认定责任时适用。如果责任人虽有此类行为,但责任仍可认定,将不适用推定。在部分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时,虽然无法具体认定,但不能忽视其可能存在的影响,因此可能采取模糊责任认定,避免纠纷。 以上规定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