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若对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持有异议,不必妥协,可以直接表达您的诉求。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法律手段是有效的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有权寻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必要的营养支持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治疗和康复的必要支出。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首先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提供赔偿,不足的部分则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受害人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必须予以赔付。若受害人身受残疾,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和后续治疗的费用,同样在赔偿范围内。
若受害者不幸去世,除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外,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因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 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赔偿责任的分配顺序。
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付,仍有不足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负责赔偿。被侵权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优先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