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中的两种主要保障,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在法律层面上、基本概念、强制性、赔偿原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作为商业保险产品,其设计遵循市场原则,而交强险则更接近于社会保障性质。 首先,它们的强制性不同。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要求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的,而三责险则遵循自愿原则。
其次,在赔偿原则方面,三责险依据责任归属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具体赔偿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而交强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无过失,保险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赔偿范围差异显著。
三责险包含特定的免责条款和免赔率,限制了部分责任的赔偿;而交强险的保障更为全面,几乎涵盖所有意外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限制,保障更为广泛。
最后,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交强险的强制投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