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中,导致人员死亡的赔偿责任将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这一规定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法明确指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否涉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仅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负责赔偿因人身伤亡产生的责任。因此,超出这部分保障的费用,肇事者必须自行负责。
如果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事故责任方自行负责。
相关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其中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与他方的赔偿责任划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赔偿;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碰撞,除非行人故意行为,否则机动车需担责,且根据过错程度调整责任比例。在故意碰撞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涉及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时,按照法律规定,先由机动车方负责履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义务。
超出这一限额的经济损失,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归属。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如下责任分配:
1. 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除非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否则机动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在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其赔偿责任一般不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使各方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