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此义务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并要求其补办保险,同时对未缴纳的保险费用处以两倍罚款。具体执行依据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者投保强制交通险。
未按规定投保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并要求补缴保险费,同时处以两倍罚款,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责任保障。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条款:
1. 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对非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事故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若事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在特定情况下,如驾驶员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引发事故,保险公司可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对于这些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为了应对超出责任限额或无保险车辆造成的事故,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超出限额的抢救费用和某些特定情况下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救助基金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过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同时促进车主履行法律义务,保障道路交通的秩序与安全。